男偶像醉酒後發生一夜情!經紀公司逼迫簽下「29億」高額違約金

5 hours ago
近日,韓國法律服務平台LawTalk爆出,一名男偶像歌手因私生活問題,被經紀公司強迫簽下價值29億韓元的「欠據」,最終鬧上法院。經過訴訟,法院判決偶像一方勝訴。此案被視為對演藝圈長期存在的「奴隸合約」惡習敲響警鐘。
四人男團成員A 某一直有迫切想出道的夢想,28 歲這個在偶像界已屬較晚的年紀,他選擇再次挑戰,把一切都賭上。然而,這個夢想卻在一瞬間陷入破滅危機。
2023 年 1 月 8 日,A 某與家鄉朋友聚會飲酒時,與一名女性發生了一夜情。經紀公司 B 社 得知後,於一週後的 1 月 15 日向他遞出一份「欠據」。內容令人震驚,賠償範圍幾乎無上限,包括:團體第一張專輯製作與活動費用全額、專屬合約違約金及其他追加違約金,甚至還有一條:「若 A 某本人資產不足以賠償,A 某同意由其父母及親屬代為承擔賠償責任。」
出於繼續團體活動的迫切心情,A 某在欠據上簽了字。然而,公司在收到欠條後僅兩天(1 月 17 日),便正式宣布 A 某退團並解除合約,隨後更以該欠條為依據,向他提起 2 億韓元(約台幣 4,700 萬元)的損害賠償訴訟。
公司主張:「A 某的性行為嚴重損害了偶像的品格,屬於明顯違反合約的行為。」但首爾中央地方法院金諾雅(音譯)法官逐一反駁了公司的說法,最終駁回原告全部請求。
判決書指出,若要構成違約,行為必須「嚴重損害品行,足以對大眾文化藝術服務造成影響」。 法院認為:「被告(A 某)與女性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既不構成刑事案件,也未被媒體報導,單憑此行為難以認定違反合約第 6 條第 3 項。」 換言之,只要不是犯罪,且未對外公開導致演藝活動受阻,單純的私人關係不能被視為違約理由。
法院裁定,該欠條屬於《民法》第 104 條所規定的「不公平法律行為」,自始無效。 理由是,A 某當時 28 歲,比其他團員年紀大,且曾出道但未成功,處境相當被動。公司正是利用他想抓住最後機會的急切心理,讓他背負毫無法律依據、金額高達數十億韓元的賠償責任。
最終,法院全面駁回經紀公司對 A 某 2 億韓元損害賠償的請求,並判公司承擔全部訴訟費用。試圖利用藝人追夢的迫切心情套上「枷鎖」的公司,最終在法院的嚴正裁決面前敗下陣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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